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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词语翻译

发布者: 传神 | 发布时间: 2008-9-8 14:44| 查看数: 1715| 评论数: 1|



尽管不同的法律语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是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词语的使用就有很大的差异甚至矛盾。不同语言间法律词语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难之一。一般翻译中,使用对等词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从法律语言的特点看,人们很难找到完全等同的词语。法律词语意义的确定受特定语言的制约,也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因此法律翻译寻求的不是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而是在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

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常常首先表现在词语的运用。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类:1 法律专业术语;2 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 外来语;4 专业惯用语;5 正式词语;6 极限表达语;7 具备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



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



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法律翻译中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 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种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译员可根据各种情况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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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丹妮 发表于 2008-9-9 09:08:48
偶用不着,只是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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