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跟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在生活中碰上各种问题时,应如何解决?留下你的观点,让我们一起讨论吧! |
| 嗯,这个问题确实有代表性。法律上我还真不清楚,我觉得单位应该赔。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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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black-cat在2006-1-9 17:20:12的发言:
这个事情我在04年八月份遇到过一次,只是地点不一样。
那个上午,我把我的新单车放在那个商场的停车点,可等到我下午来拿时,不见了!我第一个反应就是:我要去找商场负责人。
那个商场还是比较大的(停车是免费的),然后也找到保安及其管理人员,可终究没有得到什么,失去的东西还是失去了。因为我停车的时候忘了到保安那儿领一个牌子,所以这事也就这样不了了之了...某单位员工在上班时将车(车门把手卡梢已松动)停置于单位所指定的停车地点,下班后员工行至停车地点,却发现自己的爱车已不翼而飞,而后该员工询问单位车场保安,保安声称不知车子何时被盗;问: 1、单位是否应赔偿员工的损失?为什么? 2、如果员工欲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追偿,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追偿? |
| 正如楼上所说,理论上单位需要负责,可是实际操作起来就没那么简单了。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的,象征意义强于操作性。法制社会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
| 第一问:感觉单位应该对这个事情进行赔偿吧。 既然放车有指定的地点,是遵守公司的规定的。而且也有保安,那公司就应该对此事负责到底(保安有点儿不负责任)。 第二问:..........[em11] |
| 呵呵,本人本科的专业是法律,也过了司法考试,我来答一下吧. 对于第一个案件:单位应该赔偿员工的损失.原因是:合同关系的存在.单位的停车场和社会上的停车场一样,如果你跟停车场有个合同关系,那么你的车在停车场遗失了,停车场就应该按照事先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给予赔偿.单位停车场和员工之间表面上没有什么明显的合同关系,但是员工和单位有合同关系,所以停车场和员工就有了合同关系了.单位的停车场有义务保全员工的车辆.也可以说是单位的附合同义务. 第二个案件:也是同样的道理,可以用合同关系来分析.由于丢车人不是在商场购物,即与商场没有有合同关系,他不是在放车后去商场购物;再者,停车是免费的,又没有任何的票据,所以商场没有理由赔偿. 丢车的案件都是用合同关系来分析的,有合同关系,就应该赔偿,反之则不赔偿. |
| 我也接过类似的案件,都是要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合同关系. 大家在停车场停车一定要拿票据,这是证明你们有合同关系的证据. 即使是免费的暂时的停车,也要收取票据. 虽然很多票据后面都写到:遗失概不负责.这只是停车场规避自身责任,法律不承认其合法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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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例,在此引用一网友的意见,仅供给各位参考:
此案有两个法律关系在里面
1.单位与员工之间为一合同关系,包括两个类型,其一为雇佣关系(主),其二为保管关系(从),因而为一个非典型合同,且其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此项关系重大,如保管关系之有偿、无偿,责任相去甚远),因此单位应当承担主要之违约责任,因员工方未能尽到其协助,安全之附随义务,因而当减轻对方责任。 2.单位与保安之间也为雇佣关系,保安因其未尽职务之注意义务,导致车辆丢失,单位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上案中盗贼与员工为侵权法律关系,盗贼与单位之间为第3人侵害合同关系,盗贼之犯罪导致单位履行不能,因而盗贼与单位之间为补充连带责任关系,即盗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在其补偿不能之范围外承担补充责任,但如不能抓获,只能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而后再向其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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