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叫海上损失。按损失的不同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包括实际损失和推定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 被保险人拥有。总共分以下四种情况:
(1) 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 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 保险人按 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用已起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世主等费用,将起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人推动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要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价值。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虽然都各为全损,但是两者也有区别:被保险货物遭受实际全损时,被保险货物确定已经或不可避免地完全丧失,被保险人自然可以向保险人要求全部赔偿,而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推定全损时,被保险货物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只是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货物的价值或者回收希望很小。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也可以不办理委付,由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ticular Average)。
1.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项目有:
(1)抛弃
(2)救火
(3)自动搁浅
(4)起浮脱浅
(5)船舶在避难港卸货、重装或倒移货物、燃料或物料,这些操作造成船舶的损失。
(6)讲船上货物或船舶物料当作燃料以保证船舶的继续航行。
(7)隔断锚链
共同海损的要素 包括: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最大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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