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是1982年1月1日的修订本,与我国现行保险条款相比,其形式和内容都有所不同。该条款共有六种险别。它们是:
1.协会货物条款(A)[ICC(A)]。ICC(A)可以独立投保,其责任范围较广,采取"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除外责任有:①一般除外责任,如因包装原因造成损失;由船方原因造成损失;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在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不适货;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
2.协会货物条款(B)[ICC(B)]。ICC(B)可以独立投保,其责任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包括①火灾、爆炸;②船舶货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者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发、雷电;⑦共同海损牺牲;⑧抛货;⑨浪击落海;⑩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ICC(B)的除外责任,除对"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的责任不负责外,其余均与ICC(A)的除外责任相同。
3.协会货物条款(C)[ICC(C)]。ICC(C)可以独立投保,其责任范围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包括: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共同海损牺牲;⑦抛货。
ICC(C)的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
4.卸货货物战争险条款。
5.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
上述险别在需要投保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6.恶意损害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承保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但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除外。它在ICC(A)中列为承保责任,在ICC(B)和ICC(C)中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ICC(B)和ICC(C)时,如需取得这种风险的保障,应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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